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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紀》網絡版 二○○五年五月號 總第
3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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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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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電影先驅黎民偉──答周承人、李以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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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是黎民偉之子,有幸接觸先父的遺物,當中記錄了大量中國早期 電影史的第一手資料,筆者加以整理並提供給學者。周承人先生、李以莊女士在香港中文大學《二十一世紀》第82期發表〈黎民偉的若干經歷和評價──勘誤與質疑〉一文,有不少值得商榷之處。筆者不是學者,本文謹以一片保存歷史真實的赤子之心,初踏研究門檻之身份,撰文討論,以期拋磚引玉,並希諸君糾正。 一 對黎民偉的評價 1、周、李兩位質疑對黎氏的評價被「誤導」,提出有人「想盡辦法抬高黎民偉……誤導了許多學者」。他們質疑有人稱「黎民偉是中國電影之父」。筆者只是提供了黎氏的資料,從未如此稱呼先父。如果是責備其他學者「誤導」,就不應該了。 1905年任慶泰(字景豐)於北京拍攝京劇片段《定軍山》,比黎民偉於1913年拍《莊子試妻》更早;可是「國片之父」一說,實為1953年黎氏追悼會中由當時電影翹楚組成的治喪委員會所尊,成員包括:吳楚帆、關文清、朱石麟、李應生、卜萬蒼、馬徐維邦、金擎宇、朱旭華、鄭用之、謝益之、趙樹燊。他們多非影史研究者,但尊崇黎氏為「國片之父」,乃因黎氏身為革命先驅,一生對電影的無私奉獻及其「風」度、「人」格1。 香港電影資料館於2003年舉辦之一系列活動,皆稱黎氏為「中國電影先驅」,而非「中國電影之父」。 2、周、李認為黎民偉「在1914年後,直到1923年前,十年間忙於他事,沒有參與任何電影攝製」,從而推論黎民偉「到上海時,對中國電影事業來說,只可以說是一位後來的參與者,並非中國電影最早開拓者」。 在上述時期,黎氏積極為拍攝電影籌組資金、購買器材、買書自學。1921年他拍攝孫中山先生就任臨時大總統2。在《勳業千秋》旁白中也講到:從民國十年至十七年(1921-28),隨孫中山先生拍攝。歷經廣東至直隸(河北)八省,拍攝北伐戰爭。他親攜笨重的攝影機上前線,翻山越嶺去做這件危險的工作,完全是義務的3。孫中山先生親頒「大元帥令」命將士支持拍攝,後又送贈「天下為公」墨寶以資表彰。他拍下珍貴的中國近代史片段,包括孫氏革命事蹟影片二十四部,及大量北伐戰爭紀錄片,是現存唯一的孫中山電影片段。在當年,雖然也有人拍攝孫氏,但拍得最多,時間最長,又能親赴前線者,只有黎氏,故有「中國紀錄片之父」之譽。 學者皆認為此乃黎氏對中國電影和近代史的主要貢獻,是國家珍貴的精神財富。《中國新聞紀錄電影史》指出:「黎民偉是中國第一位長時間致力於新聞紀錄電影的攝製者,……他是中國新聞紀錄電影史上早期的第一個重要人物。」4但是,周、李兩位多次撰文評論黎氏,為了否定黎民偉是中國電影先驅,從來不提黎氏拍紀錄片對國家的重要貢獻。 1913年中國電影拓荒者張石川、鄭正秋拍了中國首部故事片《難夫難妻》,同年,黎氏也在香港拍了《莊子試妻》。如果說黎氏是中國電影事業「後來的參與者」,就是說香港電影不是中國電影的一部分。 黎氏積極動員家人投身電影事業,兩位妻子:嚴珊珊是中國第一位女演員,林楚楚是香港第一位女主角,兒子黎鏗是中國第一位著名童星。 兩位否定黎氏是中國電影先驅,論據不足。電影史學家李少白先生指出:「黎民偉,中國電影的奠基人之一。」5 3、周、李認為有人要「抑黎北海、揚黎民偉」。 (i)李以莊認為黎北海對香港電影的貢獻比黎民偉更重大。羅卡先生不同意,他指出6: 現階段,考慮到黎民偉對香港電影開拓的全面性(開設戲院、影片公司、片廠之餘更率先拍攝新聞片、紀錄片),和持久的奉獻(黎北海於30年代中以後已淡出影界,黎民偉在1938年重回香港後,仍艱苦經營片場,支持國防影片的拍攝;籌拍國際發行的英語片;戰後更為香港引入新的沖印技術等等),我認為他對香港電影的貢獻仍然大於黎北海。稱他為「香港電影之父」,仍然是恰當的。 (ii)黎北海是香港電影先驅,也是筆者的伯父。有關他在電影方面的資料,已全部公開。相片中有黎北海的,定加註明。2003年夏李以莊想採訪黎北海兒子,筆者立刻告訴了她。 李以莊對人說筆者在十多年前欺騙她,說黎北海太太已逝去,使她失去了解黎北海的機會。假如筆者把仍健在的伯母說成死去,合情理嗎?筆者又何必把黎北海兒子告訴她呢? 筆者與羅卡先生合作十多年,羅卡先生曾致函周、李兩位表明:我們都沒有「抑黎北海」。 我們很希望多了解中國、香港早期電影史,可惜黎北海、梁少坡、羅永祥等的資料極少。 (iii)香港第一家全華資的「民新製造影畫有限公司」的創辦,黎民偉的貢獻大於黎北海。 首先,在《黎民偉日記》(以下簡稱《日記》)記載:「1922年1月7日與海山大哥往張才律師樓簽天后廟前之地,由予完全承受其名下所有,轉偉名。偉將以棧十號鋪按與林卓明二萬元。週息八釐,收二萬元支票存入廣東銀行,因家庭事憤怒心亂,忘記cross該則,夜後始覺,幸毋損失,大幸。天后廟地,……值銀四萬一千七百七十五元,並付釐印四百五十元。」7黎民偉以高息向其兄購地,才能建成「民新」。 第二、黎民偉是清平樂社員,黎北海不是。他對戲劇、電影的造詣高於黎北海,因此,黎民偉雖是弟弟,卻任總經理,黎北海是經理。 第三、黎北海在香港民新只和黎民偉一起拍了一部《胭脂》,但黎民偉還拍了梅蘭芳的舞台藝術,以及珍貴的孫中山先生事蹟和北伐戰爭的紀錄片。 4、周、李認為「黎北海真正是香港電影教育的鼻祖」。 事實是,早於1924年,「黎民偉和關文清在廣州創辦了香港第一間電影演員養成所(民新演員養成所)」。關文清和黎民偉兩位當事人在各自的文章中,都說得很清楚8。 這是香港民新為拍攝香港第一部故事長片《胭脂》培養演員而在廣州設立的。黎北海是在1928年黎民偉離開後才在香港辦演員養成所。 周、李兩位只摘引1928年,而避開1924年黎民偉開創電影教育,否定了黎民偉開創電影教育的貢獻。 5、周、李質疑:黎民偉參與用清平樂戲箱偷運軍火去廣州,支援革命。 黎氏十六歲參加了同盟會,清平樂社員中有海內外同盟會的領導者,如胡展堂、陳少白、鄒海濱等。先母林楚楚曾對子女說過:先父和他的戰友曾用戲箱偷運軍火去廣州,支援革命軍。還在戰場上搬運屍體。余慕雲先生曾多訪問先母,他在《香港電影史話》第一卷描述此事時有筆誤9。在黃花崗起義時,清平樂劇社還未成立。周、李兩位抓住余先生的筆誤,提出「沒有清平樂劇社,能有戲箱用於運軍火去廣州之事麼?」作為研究者,不應這樣輕率地否定一段史實。 黃花崗起義失敗後,廣州還有起義。先母口述革命者偷運軍火支援革命軍的史實,可再考證。香港無線電視台1974-1976年的節目《蒙太奇》曾訪問林楚楚,也憶述了這段史實。 6、對《日記》的質疑:兩位於2003年的一場講座及以後發表的文章中,多次質疑《日記》被大幅刪改。其實,筆者在《日記》發表前曾寄去初稿並登門徵詢意見,兩位並無異議。但在講壇上,卻當著數十名聽眾,提出1929年2月至12月有三件大事未有記載,公開指責筆者「為甚麼要刪改?」其後又一再撰文質疑「何以缺失?」筆者身份特殊,不願公開論戰,反被誤為默認,拖了一年至今才回應。 筆者深知黎氏日記為珍貴的中國早期電影一手史料,故除與電影及社會完全無關之私人事件,其餘皆一字不漏刊載於《日記》中,並加註釋。其實,不少大事如孫中山先生送贈「天下為公」墨寶及簽發「大元帥令」、高劍父送贈「電影救國」墨寶等,《日記》原件皆未有記錄。或許周、李兩位以為筆者有意「去惡」,但筆者亦無「不揚善」之理;筆者當初整理《日記》時,其中提到黎民偉拜訪陳立夫救聯華事,預感將來會有人藉此批評黎民偉,筆者仍不「去惡」,如實刊出,沒想到為周、李兩位所用。 黎氏是寫私人日記,沒想過日後會是珍貴史料,我輩只能以此作第一手史料考證,而不能要求黎氏的日記能解答一切歷史懸案,否則即認為黎氏隱瞞或編輯者肆意刪節。兩位所提三件事並無記載,羅卡、黃愛玲等多位學者曾閱覽原件;筆者與周、李兩位相識四十多年,曾供李以莊翻閱《日記》原件,為兩位提供很多資料。兩位不再來查閱原件,問清楚,就多次公開指責,令人大惑不解! 筆者歡迎研究者查閱原件,並把複本及珍貴的孫中山先生影片送贈香港電影資料館。 二 關於「聯華」 1、周、李認為羅明佑、黎民偉經營失敗的原因是:遠離抗日救國熱潮,配合「新生活運動」,宣揚傳統的忠孝仁愛等道德觀念,導致經營失敗。 拍攝宣揚傳統道德觀念的影片,是否「遠離抗日救國熱潮」,導致虧本呢?非也。倫理片《人道》,賣座極佳。「《續故都春夢》、《三個摩登女性》、《城市之夜》、《人生》、《母性之光》,俱能賣座。」10反之,聯華二廠拍了涉及抗日的影片,如《大路》、《小玩意》、《狼山喋血記》等,同樣遭遇經濟困難,是最佳反證。其實聯華經營困難的原因很多: 首先是日寇侵華,「一.二八」戰爭,聯華四廠被毀,三十多間電影院停業,造成全國電影業陷入困境。羅明佑喪失了東北的影院,華北的影院陷入困境,資金周轉不靈,設想中的製片業和放映業互助發展的計劃落空。 其次是經營上失誤,開銷太大,出品太少,成本比人家的高。 第三是阮玲玉的去世,聯華失去了最具號召力的明星。 試想如果不是上述的三項主要原因,聯華怎會資金周轉不靈呢? 周、李兩位把拍攝宣揚傳統道德觀念的影片,說成是執行了陳立夫路線,導致了經營困難,是要把問題政治化。 黎氏是一個革命者,終生堅持「電影救國」的理想。 1933年2月「中國電影文化協會」成立,它標誌著以左翼電影工作者為主的電影界廣泛的統一戰線的形成,參加者投票選出了包括黎民偉等人為執委。1936年全國抗日熱潮高漲,「上海文化界救國會」成立,「國防電影運動」興起。黎氏在當年給職工的元旦賀咭上寫著: 國防武力之前衛是「空軍」;國防文化之主力為「電影」。 1932年和1937年日寇進攻上海,聯華各廠只有黎民偉立即放下廠長職務,先後兩次帶領卜萬蒼、朱樹洪、黃紹芬、金燄、吳永剛等上前線,拍攝了《抗日戰史》和《淞滬抗戰紀實》,前者在當時被認為是「喚醒民眾的愛國教科書」,後者被譽為「血肉的實錄,珍貴的國寶」。從現存的畫面看到,炮彈就在鏡頭前爆炸。他們是冒著生命危險,拍攝這些影片去鼓舞人民的抗日熱潮。 日寇佔領上海和香港,先後兩次威逼黎氏為敵偽效勞,皆不為所動,寧願帶著全家十多口逃難,在顛沛流離的日子裡,仍積極參與抗日救亡工作。 綜觀黎氏的言行,他一直站在抗日救亡的前列,絕不會贊同和執行「遠離抗日救國熱潮」的製作方針。 聯華的影片都是批判現實的黑暗面,反帝反封建,宣揚中國人民的傳統美德,至今仍被譽為優秀作品。聯華的影片在描寫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方面,深度和手法有差別。黎氏受儒家思想影響較深,正如酈蘇元先生指出的11: 與激進的革命的文化人士不同,他們中的大多數是從愛國主義、人道主義出發,同情人民疾苦,關心國家前途,對貧富不均苦樂不等表示強烈不滿,希望通過社會整治道德規範來改變不合理的現象。因此,他們許多批判是嚴肅的、認真的,也是比較溫和的、改良的。……以道德批判代替社會批判,主張道德自我完善來促進人類進步。…… 今天,內地很多學者對於過去有爭議的聯華影片,都肯定它們有正面的積極意義。為甚麼周、李兩位還要把宣揚中國人民的傳統美德的影片與宣傳抗日對立起來,甚至誇大為導致經營失敗的唯一原因呢? 今天,祖國日益富強,更需要大力宣揚中國人民的傳統美德,這是一個永恆的主題。 2、周、李認為《漁光曲》「與黎民偉無關」,甚至說是「掠人之美」。 羅卡先生和筆者編寫《黎民偉:人.時代.電影》時,筆者負責編排相片和黎氏寫的日記、文章等。 周、李質疑我們刻意誤導讀者,把《漁光曲》和《大路》與一廠的作品混編在一起。事實是:在該書「黎民偉日記」的「黎民偉」一節以及後面「黎民偉電影事業簡表」,介紹黎氏作品時,都沒有《漁光曲》和《大路》,也從未說此兩片由黎民偉製作;但當介紹整個聯華的主要作品,當然應當包括這兩部影片。我們編書時完全是按照影片拍攝的年份先後來排列,絕無刻意誤導讀者之意,兩位未免多疑了。 周、李責備筆者:稱黎氏「是『總廠的負責人』,將聯華的功績都歸於其名下」。筆者在《黎民偉日記》的文章中只說黎氏是「總廠的主要負責人之一」12。兩位看漏了此兩字,卻關係重大。 筆者說黎氏是「總廠的主要負責人之一」,因為: (i)黎氏是主要創辦人之一,是羅明佑的主要合作者。他是董事,是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的成員之一。 (ii)編、導、演、攝、製以至行政,黎氏都做過,資歷、經驗豐富,一直參與總廠的決策。 (iii)黎氏在〈歷史失敗之回顧〉筆述:在聯華經濟困難時期,「因一二八事變,再以東山房產押款二萬元以維持之。……因八一三事變,因維持至影響霞飛路私產拍賣。」13如果不是總廠負責人之一,他何需這樣做? 說出這個人盡皆知的事實,就是「將聯華的功績都歸於其名下」? 黎氏是「總廠的主要負責人之一」,《漁光曲》當然與他有關係。所以,《漁光曲》的獎狀數十年來一直由黎民偉珍重地保存著。周、李明知這個事實,卻一而再地撰文說《漁光曲》「與黎民偉無關」,甚至說這是「掠人之美」,兩位真是言重了。 在黎民偉逝世後,林楚楚遵循他的臨終囑咐,把《勳業千秋》和《淞滬抗戰紀實》兩片,以及《漁光曲》的獎狀送往北京,無償地交給國家,雖然當時家庭經濟十分拮据。金燄在1979年8月7日上海《文匯報》撰文及《黎民偉日記》均有述及。 三 幾點質疑的商榷 1、周、李認為《偷燒鴨》是香港第一部影片。 羅卡先生在《當代電影》撰文〈黎民偉與早期香港電影製作活動的再考察〉14,他親赴外國查證,《偷燒鴨》資料極少,並有疑點,他認為此片和《莊子試妻》還需進一步求證,才能定論,此文甚具參考價值。 2、周、李質疑《黎民偉:人.時代.電影》上寫的一段話:「民新舊有製片廠一在上海,一在香港,一在廣州。」兩位質疑:「民新有三個嗎?」 黎氏在自述文中指的是「製片廠」不是「製片公司」。以「民新」命名的製片廠確曾在三地設立。 3、周、李認為聶耳不是聯華培養,此處謹補充有關資料。 聶耳1931年加入聯華,先當提琴手,開始作曲,後提升為音樂主任,直至1935年遇難。先父告訴筆者,聶耳的許多作品是在聯華一廠寫成,如《義勇軍進行曲》等;攝影師朱樹洪也撰文憶述:有幸能在聯華一廠聆聽他演奏《義勇軍進行曲》15。聶耳於聯華期間,有其他兼職,為其他公司的影片作曲。說聯華給聶耳提供了機會,還是聯華多年後沾了聶耳的光,二者並無衝突。 附帶補充:聶耳與黎家私交甚篤,聶耳更經常到訪。先母亦曾提及:聶耳很喜歡黎鏗,認他為「乾兒子」,黎鏗也親暱地叫他「耳朵先生」;聶耳的《賣報歌》,就是為黎鏗而作。聶耳不幸遇難後,先母說:最有資格去拜祭他的就是黎鏗。 筆者對電影史學者非常敬重,有些評述難免有偏差,只要不是存心歪曲,可以諒解和探討。筆者認識有限,提出上述澄清供史家研究。 但是,不應輕易地給別人扣上「想盡辦法抬高」、「嚴重搞混歷史」、「誤導學者」等大帽子,這對電影史的討論並沒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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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紀》(http://www.cuhk.edu.hk/ics/21c) 《二十一世紀》2004年12月號總第八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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