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學 交 通 條 例 總則
(一) 校園內所有駕駛者及使用道路人士均須熟知及遵守政府所頒佈之「道路交通條例及守則」,並須遵守大學所頒佈之其他有關校園之規則及依循保安員的指示。 (二) 校內所有道路,皆受「道路交通條例及守則」所管制;惟一切有關校園之管理措施仍由大學校董會負責。 進入校園
(三) (甲) 所有車輛必須先行在大學保安組登記並明示大學發出之車輛登記證,始准進入校園。 (乙) 訪客必須證明身分及根據本條例之附則規定,始准進入校園。
校園行車規則
(四) 校園內所有駕駛者及使用道路人士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條例及守則」、及校內交通標誌、車速限制、臨時交通措施或保安員就校內交通及車輛停泊所作出之指示。
(五) 校園內任何人不得 (甲) 未持有有效駕駛執照行車,或容許無駕駛執照者行車; (乙) 持臨時駕駛執照行車; (丙) 教導駕駛; (丁) 駕駛未有政府行車證及大學車輛登記證之車輛,或駕駛未具有效第三者及乘客意外保險之車輛; (戊) 不帶頭盔駕駛電單車,或用電單車乘載無頭盔搭客; (己) 在駕駛中觸犯「道路交通條例及守則」所列之不負責任或危險之行為。
違例處分
(六) 駕駛者觸犯上列任何規例或駕駛殘破而不宜行駛之車輛時,保安員得 (乙) 勒令將該車駛往或拖往指定地點; (丙) 勒令該車駛離校園; (丁) 申請吊銷該車校內車輛登記證。
(七) 駕駛者被截停時必須依從保安員之指示,惟當事人可向大學行政事務委員會(AAC)提出上訴。
(八) 大學之教職員或學生經證實觸犯上述規則時將分別交由教師審議委員會、行政事務委員會、所屬書院院務委員會或教務會究辦。
(九) 大學得向警方舉報下列交通事項: (1) 因交通意外而導致人身或動物之傷亡。 (2) 因交通意外而導致嚴重之財物損失。 (3) 在交通意外中雙方未能達成賠償協議。 (4) 發生交通意外後當事人不顧而去。 (5) 未持有有效之駕駛執照行車。 (6) 持臨時駕駛執照行車。 (7) 駕駛未具有效第三者及乘客意外保險之汽車。 (8) 駕駛未具有效牌照之汽車。 (9) 魯莽駕駛。 (10) 在醉酒或受藥物影響下駕駛。 (11) 不小心駕駛。
(十) 凡未列入上述第(九)條之交通事項,大學將酌情向警方舉報。
公佈有效期限
(十一) 本規則在校園各入口及校內各佈告板張貼公佈,並在大學及各書院簡訊發佈。
(十二) 本規則自公佈日起立即生效至另行通告為止。本規則得隨時予以修訂並立即公佈施行。
附則
(甲) 訪客泊車費用
大學訪客如欲駕車進入校園,須於校門保安組站崗處領取按時泊車票,並於離校時繳付費用,細則如下:
(1) 經許可進入校園之訪客車輛,如獲到訪部門或住戶簽發認可證,得予豁免徵收泊車費。 (2) 訪客車輛因大學公事進校而於半小時內離校者,可免繳泊車費。 (3) 訪客泊車收費細則悉經大學行政事務委員會批准。 (4) 大學保留拒絕未經許可之訪客車輛入校及泊車之權利。
(乙) 泊車規則
(1) 凡在校園內停泊車輛必須遵守政府發佈之「道路交通(私家路泊車)守則」。 (2) 除停泊在宿舍區域之車輛外,任何車輛不得在校園內同一個停車位上連續停放超逾七十二小時,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3) 訪客車輛不得越夜停放在校園內。除獲准停泊在教職員宿舍停車場的車輛外,凡未能展示由本校發出有效的教職員或學生車輛登記證的車輛,必須在進入校園後同一天內駛離校園。 (4) 大學可隨時設立道路標誌,規定校園內任何範圍為禁止泊車區。 (5) 在上述之「道路交通(私家路泊車)守則」權力範圍內,大學有權扣留、拖走及以任何形式處置違例停泊之車輛;及根據該守則所頒佈之罰款額向被扣留車輛之車主徵收罰款。 (6) 根據上述「道路交通(私家路泊車)守則」第五條,大學保安及交通事務處主任或其指派之下屬為指定之執法人員。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