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學 交 通 及 泊 車 條 例

  1. 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香港所有私家道路、包括大學校園之道路,均已列入根據修訂第374O章《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所規定之管轄範圍。

  2. 隨著新法例之施行,規限於公共道路上駕駛者之駕駛行為、駕駛執照及車輛牌照之發牌、車輛保險及車輛設計與保養規格等安全條文,概適用於私家道路上之所有車輛。因此,在校園內觸犯交通規例者,與在公共道路上犯例無異,可遭檢控。

  3. 該修訂規例賦予私家路擁有人權責以負責泊車管理,因而校園泊車亦受規範。根據涵蓋私家路之條文,未經批准而停泊在標識為「不准停泊」區域之車輛得被移走、扣留或在需要時使用車輪固定夾以鎖上。大學亦獲授權,可在發還車輛前向車主徵收採取上述行動招致之費用。

  4. 大學交通及泊車條例如下:

    總則
     

  5. 校園內所有駕駛者及使用道路人士均須熟知及遵守政府所頒佈之「道路交通條例及守則」,並須遵守大學所頒佈之其他有關校園之規則及依循保安員的指示。

  6. 校內所有道路,皆受「道路交通條例及守則」所管制;惟一切有關校園之管理措施仍由大學校董會負責。

    進入校園

  7. (a) 所有車輛必須先行在大學保安處登記並明示大學發出之車輛登記證,始准進入校園。
    (b) 訪客必須證明身分及根據本條例之附則規定,始准進入校園。

    校園行車規則

  8. 校園內所有駕駛者及使用道路人士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條例及守則」及校內交通標誌、車速限制、臨時交通措施或保安員就校內交通及車輛停泊所作出之指示。

  9. 校園內任何人不得
    (a) 未持有有效駕駛執照行車,或容許無駕駛執照者行車;
    (b) 持臨時駕駛執照行車;
    (c) 教導駕駛;
    (d) 駕駛未有政府行車證及大學車輛登記證之車輛,或駕駛未具有效第三者及乘客意外保險之車輛;
    (e) 不帶頭盔駕駛電單車,或用電單車乘載無頭盔搭客;
    (f) 在駕駛中觸犯「道路交通條例及守則」所列之不負責任或危險之行為。

    違例處分

  10. 駕駛者觸犯上列任何規例或駕駛殘破而不宜行駛之車輛時,保安員得
    (a) 截停該車於路旁;
    (b) 勒令將該車駛往或拖往指定地點;
    (c) 勒令該車駛離校園;
    (d) 申請吊銷該車校內車輛登記證。

  11. 駕駛者被截停時必須依從保安員之指示,惟當事人可向大學行政事務委員會提出上訴。

  12. 大學之教職員或學生經證實觸犯上述規則時將分別交由教師審議委員會、行政事務委員會、所屬書院院務委員會或教務會究辦。

  13.  大學得向警方舉報下列交通事項:
    (a) 因交通意外而導致人身或動物之傷亡。
    (b) 因交通意外而導致嚴重之財物損失。
    (c) 在交通意外中雙方未能達成賠償協議。
    (d) 發生交通意外後當事人不顧而去。
    (e) 未持有有效之駕駛執照行車。
    (f) 持臨時駕駛執照行車。
    (g) 駕駛未具有效第三者及乘客意外保險之汽車。
    (h) 駕駛未具有效牌照之汽車。
    (i) 危險駕駛。
    (j) 在醉酒或受藥物影響下駕駛。
    (k) 不小心駕駛。

  14. 凡未列入上述第 13 條之交通事項,大學將酌情向警方舉報。

    公佈有效期限

  15. 本規則在校園各入口及校內各佈告板張貼公佈,並在大學及各書院簡訊發佈。

  16. 本規則自公佈日起立即生效至另行通告為止。本規則得隨時予以修訂並立即公佈施行。

    附則

    (A) 訪客泊車費用

    大學訪客如欲駕車進入校園,須於校門保安處站崗處領取按時泊車票,並於離校時繳付費用,細則如下:
      
        (a) 訪客於中大校園泊車
    ,每半小時收費港幣十元正。首半小時免費,逾半小時後須連同首半小時計算,即港幣二十元。
        (b) 訪客車輛因大學公事進校而於半小時內離校者,可免繳泊車費。
        (c) 訪客泊車收費細則悉經大學行政事務委員會批准。
        (d) 大學保留拒絕未經許可之訪客車輛入校及泊車之權利。
     (e)
    經許可進入校園之訪客車輛,如獲到訪部門或住戶簽發泊車券,得予豁免徵收泊車費。 
     

         (B) 泊車規則

             (a) 凡在校園內停泊車輛必須遵守政府發佈之「道路交通(私家路泊車)守則」。
             (b) 除停泊在宿舍區域之車輛外,任何車輛不得在校園內同一個停車位上連續停放超逾七十二小時,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c) 訪客車輛不得逾夜停放在校園內。除獲准停泊在教職員宿舍停車場的車輛外,凡未能展示由本校
                  發出有效的教職員或學生車輛登記證的車輛,必須在進入校園後同一天內駛離校園。
             (d) 大學可隨時設立道路標誌,規定校園內任何範圍為禁止泊車區。
             (e) 在上述之「道路交通(私家路泊車)守則」權力範圍內,大學有權扣留、拖走及以任何形式處置
                  違例停泊之車輛,及根據該守則所頒佈之罰款額向被扣留車輛之車主徵收罰款。
             (f) 根據上述「道路交通(私家路泊車)守則」第五條,大學保安及交通事務處處長或其指派之下屬
                  為指定之執法人員。

附錄:校園泊車管理措施(由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校園泊車管理措施(由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A. 泊車證/泊車券之管理

  1. 泊車證(每位教職員/合適人士可獲發證乙枚為限,每證可登記不超過兩部車輛登記號碼。)

    ˙ A/AR證

    (i) 適用於:
        - 按「甲」、「乙」、「丙」或「中大醫管局教職」類服務條件或相類條件聘用之全職僱員
           (包括支取無薪假或借調校外機關者)
        - 工時高於全職時間百分之五十(但非兼職)之僱員
        - 基本聘約為舍監之宿舍舍監
        - 前任大學校長/副校長/成員書院院長
        - 榮休講座教授
        - 書院名譽院務委員
        - 書院資深導師
        - 港美中心之全職僱員
        - 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之全職僱員(及在校園住宿之僱員)     - 其他得受行政事務委員會批准之個案

    (ii) 登記車輛必須為轎車或私家車、或兩用者(例如旅行車),及以僱員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為登記車主,僱員本人
          須持有有效駕駛執照。商用車輛不獲發證。

    (iii) “AR”證發予住校僱員,持證者若無指定宿舍泊車位,可將車輛逾夜停放就近宿舍之停車場,毋須繳費。

    ˙ VIP證

    (i) 適用於:
        - 大學校董會及成員書院校董會全部成員
        - 大學榮譽博士及榮譽院士
        - 校長或行政事務委員會指定之大學貴賓

    ˙ E證

    (i) 適用於:
        - 住校僱員家屬
        - 住校全職僱員本身並無駕駛執照,而車輛則由登記與其同在校園住宿之家庭成員/近親駕駛者
        - 無駕駛執照之非住校全職僱員,而車輛則屬其本人或配偶為登記車主者

    (ii) 每位住校僱員可獲發證乙枚為限,供其家庭成員使用。

    ˙ C證

    (i) 適用於:
         -  本科生基於特殊及迫切需要(而非因參與體育、康樂或其他活動所需),須經學生事務處或所屬書院學生輔導處推薦,
            並經行政事務委員會批准者

    ˙ S證 (祇限於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使用)

    (i) 適用於:
        - 現屆校友會幹事
        - 前任學院院長
        - 名譽/Adjunct教員
        - 名譽高級研究員及名譽研究員
        - 退休全職僱員其在退休前為大學持續服務十年或以上者

    ˙ B證 (須繳費)

    (i) 適用於:
         - 住校研究生及車輛乃以其本人或配偶名義登記者

    ˙ D/DD證 (須繳費)

    (i) 適用於:
        - 住校僱員擬申領額外泊車證供與其同在校園居住而獲大學財務長同意之成年子女使用
        - 住校僱員擬為其本人或配偶名下車輛申領額外泊車證供其家務助理/司機駕駛
        - 車輛乃以住校僱員或其配偶之家族/公司名義登記者,須附授權證明及經行政事務委員會批准
        - 膳堂職員/膳食承辦公司
        - 經校方批准之駐校或非駐校而需在校園營運之承建或承辦商
        - 經校方批准之其他機構僱員

    (ii) “DD”證發予非在校園住宿者。
     

  2. 免費泊車認可券

    (i) 適用於:
        - 符合條件之兼職僱員
        - 現屆校友會幹事
        - 公務訪客
        - 校園住戶訪客

    (ii) 免費泊車認可券每券可供泊車不逾五小時使用,可在同日使用多於一券,但車輛不可逾夜停泊。

    (iii) 符合條件之兼職教員可經其學系/部門獲發合適數量之免費泊車認可券。

    (iv) 符合條件之兼職教員乃指(a)車輛乃以本人或配偶名義為登記車主,及(b)其需在該學期於校園擔任兼職教學工作者。

    (v) 合適數量之認可券乃按其在該學期於校園授課總日數另加約20%計算。

    (vi) 現屆校友會幹事可經校友事務處獲發免費泊車認可券,每位可每年獲發不逾四十券。

    (vii) 學系/部門/住校僱員可簽發免費泊車認可券予其訪客使用。而在指定期間簽發超出其指定數額之認可券時,可能需
           要支付費用。
     

  3. 預繳泊車券 (每券二十元,供泊車不逾五小時使用)

    (i) 適用於:
        - 住校研究生而車輛之登記車主為其親屬者(若其本人或配偶擁有車輛,則可申領需繳費之“B”證)
        - 非住校研究生或兼讀學士課程學生,其本人或配偶或親屬作為車輛登記車主者
        - 兼職僱員(亦可經由所屬部門獲發免費泊車認可券)

    (ii) 可於同日使用多於一券。

    (iii) 經有關學系/學部主管批註,住校或非住校之研究生可為其本人或親屬名下車輛購備合適數量之預繳泊車券,購券
           數額上限按其在該學期上課總日數另加約20%計算。
     

  4. 無有效泊車證、認可券或泊車券之車輛 須繳交校方規定之泊車費。
     

B. 泊車位管理

  1. 管制區 

    (i) 中央道及中央道以南所有道路及泊車位和豎有管制指示牌之車場皆界定為管制區。
    (ii) 禁止逾夜泊車,區內指定可供持證車輛繳付規定費用後逾夜停放之停車場除外。[ 見下10(i)說明 ]
     

  2. “第一類”管制區

    (i)  保留予持“A”
    “AR”、“Am及“VIP”證車輛停泊。另有規定者除外。
    (ii) 涵括區內全部室內停車場及其他指定停車場。
    (iii)
    該類停車場入口置有藍色底之“P” 字指示標誌。
     

  3. “第二類”管制區

    (i) 開放予所有車輛停泊。
    (ii) 該類停車場入口置有藍色底之“P” 字指示標誌。
     

  4. 管制區內限時停泊停車場(港鐵大學站側面之停車場)

    (i)  港鐵大學站
    側面之停車場保留予持“A”、“AR”、“Am”、“E及“VIP”證車輛使用,每次泊車不可超逾六小時。

    (ii) 泊車超逾六小時者,須繳付劃一費用每次五十元。倘該款在繳費通知書發出後兩星期仍未清付,車輛下次再在
         該停車場逾時停泊時可遭扣押,泊車證之續期申請亦可遭拒絕,直至該款清付為止。
     

  5. 限時停泊(百佳超級巿場外之停車場)

    (i) 百佳超級巿場外之全部泊車位基本上供書店、超級巿場及銀行顧客車輛使用,每次泊車不可超逾三十分鐘。
     

  6. 逾夜停泊

    (i)
     “A”證僱員可申請將持證車輛逾夜停放在距港鐵大學站不遠之指定逾夜泊車處*供該泊車處使用之逾夜泊車券
       (每晚二十元)可於一星期前到保安處組購買,而每次只可購買逾夜泊車券最多連續七天(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不計算在內)。

    (ii) 除指定之逾夜泊車處外,所有管制區皆禁止逾夜停泊,車輛必須在凌晨三時前駛離停車場。

    (iii) 持“A”證僱員偶因公事需在管制區內(指定之逾夜泊車處除外)逾夜停放車輛時,請事先知會保安處。
     

  7. 其他泊車地區

    (i) 其他在校園內之泊車地區包括:
      - 宿舍停車場,及
      - 在兩類管制區以外,亦不屬於宿舍停車場範圍者。

    (ii) 宿舍停車場祇供校園住戶使用。

    (iii) 宿舍停車場及管制區以外之泊車位,在任何時間均開放予所有車輛使用;持有校內泊車證車輛可在該類泊車位
           連續停泊不超逾七十二小時(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不計算在內)。

*該指定逾夜泊車處為上海總會科研技術中心之停車場和澤祥街之B區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