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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把《條例》及規程詮釋成加諸大學任何強制性法律責任,「將相當明顯地侵犯大學及其成員的自主和學術自由,因而違反……《基本法》」,大學樂見法院肯定其自主和學術自由。法院也認為「授課語言是院校自主和學術自由的核心」,並「難以想像其他機構或團體,[比教務會] 更適合獲授權掌管授課語言及其他事項」。 正如中大一直所堅持,法院裁定中大教務會在2007年10月通過接納《雙語政策委員會報告書》及成立優化雙語教育委員會兩項決定是有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要求推翻該兩項決定,被法院駁回。 中大素來致力貫徹其長期奉行的雙語政策。現獲司法機構確認的教務會權力,令各學系可根據教學目標,視乎科目性質,自行為每一科目和每一教學活動選擇最合適之語言。這項政策是以學生的福祉為優先考慮,並且如高等法院所說,「對大學國際化政策的努力……以及它贏取國際聲譽和地位,影響重大。」 中文大學樂見法院能釐清《條例》的正確詮釋,即《弁言》並無法律約束力,並當繼續秉持其雙語理念,為學生提供一個真正的雙語學習環境。 2009年2月9日 註:法院判詞為英文,上文引述判詞部分為中文譯文。 |